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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陳志榮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訴訟代理人 蔡金伶

陳寶琳莊尚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該事件審理過程中聲請人權益受到侵害,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以審理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為維護權益為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業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李家慧附表(系爭事件期日列表):

┌──┬───────┬───────────────┐│編號│日期(民國) │言詞辯論期日 │├──┼───────┼───────────────┤│ 1 │108年4月18日 │準備程序期日 │├──┼───────┼───────────────┤│ 2 │108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筆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