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號抗 告 人 王世杰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