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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9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張雅玲相 對 人 董南薰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聲字第48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二四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81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並以108年度存字第2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