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代 理 人 蔡樹基律師相 對 人 張幼筠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3、5、6建物及其坐落基地(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李政興、林長照、謝生富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楊培基因合夥而公同共有,並借名登記於楊培基之名下,實際上仍由林長照所管理。嗣楊培基於民國101年間死亡後,由其配偶即相對人於102年3月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並實際管理系爭不動產迄今,然相對人拒絕向合夥人報告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0月迄今之收益狀況,聲請人已受讓李政興、林長照、謝生富之合夥權利,自得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0條第2、3項之規定,聲請變更系爭不動產之管理人為聲請人。為此聲請:系爭不動產變更管理人為聲請人。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受讓李政興、林長照、謝生富合夥權利未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其讓與不生效力,聲請人自始不具合夥人之身分等語。
三、按合夥人死亡時,除合夥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外,當然退夥,此觀民法第687條第1款規定自明;又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時,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民法第689條亦定有明文。故合夥人死亡時,除合夥契約訂明由繼承人繼承者外,即發生法定退夥之效力,合夥人資格喪失,退夥人就合夥財產之股份,當然歸屬於其他合夥人,他合夥人應與死亡之合夥人之繼承人結算。又死亡之合夥人之繼承人無從繼承合夥權利,自非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人,僅享有合夥財產清算終結後之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97號、93年台上字第4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之77年8月1日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作契約,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約定楊培基、謝生富、林長照共同出資經營興建大樓建物事業,性質為合夥,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64頁),堪信為真實。惟系爭合作契約並未約定合夥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合夥之股份,則合夥人楊培基死亡後即生法定退夥之效力,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並非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人。從而,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既非公同共有,聲請人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變更系爭不動產之管理人為聲請人,揆諸前揭規定,要屬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所有人│ 土 地 坐 落│使用│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分區│(平方公尺)│ │├──┼───┼───────────────┼──┼──────┼─────┤│ 1 │張幼筠│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 │ │1,069.78 │1萬分之94 │└──┴───┴───────────────┴──┴──────┴─────┘┌──────────────────────────────────────┐│建物標示 │├──┬───┬──┬─────┬─────┬──┬───────┬─────┤│編號│所有人│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 │ │ (平方公尺) │ │├──┼───┼──┼─────┼─────┼──┼───────┼─────┤│ 1 │張幼筠│2062│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1層 │總面積:20.56 │全部 ││ ○ ○ ○區○○段○○區○○路2 │ │ │ ││ │ │ │小段6地號 │段112號之3│ │ │ │├──┴───┴──┴─────┴─────┴──┴───────┴─────┤│共有部分:河堤段四小段2138建號,1,5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30 ││ 河堤段四小段2139建號,34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823 ││ 河堤段四小段2151建號,19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02 │├──┬───┬──┬─────┬─────┬──┬───────┬─────┤│ 2 │張幼筠│2063│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1層 │總面積:20.63 │全部 ││ ○ ○ ○區○○段○○區○○路2 │ │ │ ││ │ │ │小段6地號 │段112號之5│ │ │ │├──┴───┴──┴─────┴─────┴──┴───────┴─────┤│共有部分:河堤段四小段2138建號,1,5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30 ││ 河堤段四小段2139建號,34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826 ││ 河堤段四小段2151建號,19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02 │├──┬───┬──┬─────┬─────┬──┬───────┬─────┤│ 3 │張幼筠│2064│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1層 │總面積:20.56 │全部 ││ ○ ○ ○區○○段○○區○○路2 │ │ │ ││ │ │ │小段6地號 │段112號之6│ │ │ │├──┴───┴──┴─────┴─────┴──┴───────┴─────┤│共有部分:河堤段四小段2138建號,1,5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30 ││ 河堤段四小段2139建號,34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823 ││ 河堤段四小段2151建號,19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