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葉子寬相 對 人 柯雅棋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862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六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3
7 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出面額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862 號提存事件提存(下稱系爭提存事件)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將屆兌付日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37 號裁定、新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862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假扣押裁定僅准許聲請人對柯雅棋為假扣押,並駁回聲請人就JOHNSONELECTRICAL HOME APPLIANCE COMPANY LIITED (強森家電有限公司)及鄭宗益部分之假扣押聲請確定(見本院卷第11頁),故上開二人自非聲請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擔保提存事件之相對人,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書狀當事人欄併記載上開二人列為相對人,即屬有誤,爰僅列柯雅棋為本裁定之相對人,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