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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呂建達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2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五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受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洪浚凱、楊秋燕、洪菁霞、洪珮瑜間106 年度訴字第422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而聲請人與洪珮瑜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且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許得依據系爭事件至地政事務所代辦登記,故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系爭事件判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9 月3 日北院忠108 司執亥字第85455 號函等件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