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 楊文維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相 對 人 楊麗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所核發一○四年度北調字第八號塗銷贈與登記事件之已起訴證明書,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76號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開訴訟業於107年4月9日經第二審判決,並於同年11月29日經第三審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系爭不動產土地暨建物謄本、本院臺北簡易庭起訴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 ○○區 ○○○段 │ 三小段 │ 0000-0000 │建│1,557 │10000分之1 │├─┼───┼────┼────┼────┼────────┼─┼──────┼───────┤│2 │臺北市○ ○○區 ○○○段 │ 六小段 │ 0000-0000 │建│764 │10000分之315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權利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用│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途及面積 │ │├─┼──┼───────┼───────┼──────┼───────┼─────┼────┤│1 │0097│臺北市大安區敦│臺北市大安區大│16層樓鋼筋混│樓層5:80.81 │陽台:14. │1000分之││ │5-00│化南路二段128 │安段三小段36地│凝土造 │ │28 │999 ││ │0 │號5樓 │號 │ │ │ │ │├─┼──┼───────┼───────┼──────┼───────┼─────┼────┤│2 │0111│臺北市大安區安│臺北市大安區通│7層樓鋼筋混 │樓層1:29.99 │平台:7.18│全部 ││ │9-00│和路二段171巷 │化段六小段89地│ │停車場:15 │ │ ││ │0 │15號 │號 │ │合計:44.99 │ │ │├─┼──┼───────┼───────┼──────┼───────┼─────┼────┤│3 │0120│臺北市大安區安│臺北市大安區通│7層樓鋼筋混 │地下層:396.11│ │10000分 ││ │8-00│和路二段171巷 │化段六小段89地│凝土造 │ │ │之1260 ││ │0 │19號地下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