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鄧文聰
鄧任鈞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3323 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該節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亦定有明文;且此迴避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為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下稱事務官)承辦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債權人)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3323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明知系爭執行事件所執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402 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有未經合法代理之重大爭議,案經聲請人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然事務官卻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判以前執意就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履勘、拍賣之程序,罔顧聲請人之財產利益;又於系爭執行事件,系爭不動產未經合法查封,亦未經合法併案,則關於系爭不動產是否點交即有爭義。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後,事務官竟於駁回聲請人異議2 日後即發布第2 次拍賣公告,不予聲請人尋求公平法院客觀審查之機會;再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與系爭不動產價值相差甚鉅,且聲請人已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並無立即拍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事務官仍執意進行拍賣。綜上,應認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事務官迴避及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事項均係事務官就系爭執行事件之職權行使事項,而非足認偏頗債權人之事由;且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在債權人撤回或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前,依前揭說明,執行程序本不應停止,則依聲請人所指摘之情節,核與前揭執行不停止之原則並無違背,尚難據而可推認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事務官對於系爭執行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間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客觀事實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遽認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之事務官迴避及停止執行,即非有據。至關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否允當,聲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非本件所得審就,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107年司執字第33323號 財產所有權人:鄧文聰、鄧任鈞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 ││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 號│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二小段 │722 │1526 │各20000 分之255 │3億元 │└─┴───┴────┴──────┴───┴────┴────────┴──────┘┌─┬──┬─────┬────┬─────┬─────────────┬────┬──────┐│編│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號│ 建物坐落 │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號│ │ 地號 │ │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附屬用途及│ │ ││ │ │ │ │ │合 計│面積 │ │ │├─┼──┼─────┼────┼─────┼───────┼─────┼────┼──────┤│1 │5401│臺北市大安│臺北市大│22樓層鋼骨│12層:240.99 │陽台32.66 │各2分之1│5000萬元 ││ │ │區仁愛二小│安區敦化│造 │合計:240.99 │雨遮7.15 │ │ ││ │ │段722地號 │南路1 段│ │ │ │ │ ││ │ │ │251號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