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蘇龍昇相 對 人 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清泉法定代理人 田義昌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聲字第52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五七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7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並以104年度存字第57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