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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鄧文聰

鄧任鈞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3323 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該節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亦有明文;且此迴避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為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下稱事務官)承辦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3323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明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402 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有未經合法代理之重大違法,經聲請人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然事務官卻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判以前執意就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進行第一次、第二次拍賣之程序,罔顧聲請人之財產利益;又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聲明異議,事務官不待本院民事庭判斷有無未經查封、應否點交系爭不動產等爭議,執意強行於108 年8 月21日進行第二次拍賣程序;系爭不動產價值遠超過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且相對人為優先受償之抵押權人,客觀上有明顯超額之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實無立即拍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足證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準用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事務官迴避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如果受訴法院認無必要,僅因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亦須裁定停止執行,無異許可債務人僅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故應認為縱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所指摘事項均係事務官就系爭執行事件之職權行使,無從僅因聲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程序之進行,即謂事務官有偏頗之虞。且揆諸前揭說明,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本即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尚難遽認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事務官對於系爭執行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間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客觀事實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事務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之事務官迴避,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107年司執字第33323號 財產所有權人:鄧文聰、鄧任鈞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 ││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 號│平方公尺│ │(新臺幣) │├─┼───┼────┼──────┼───┼────┼────────┼──────┤│1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二小段 │722 │1526 │各20000 分之255 │3億元 │└─┴───┴────┴──────┴───┴────┴────────┴──────┘┌─┬──┬─────┬────┬────┬─────────────┬────┬──────┐│編│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號│ 建物坐落 │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號│ │ │ │材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 │ │ │屋層數 │ │用途及面積│ │ │├─┼──┼─────┼────┼────┼───────┼─────┼────┼──────┤│1 │5401│臺北市大安│臺北市大│22樓層鋼│12層:240.99 │陽台32.66 │各2分之1│5000萬元 ││ │ │區仁愛二小│安區敦化│骨造 │合計:240.99 │雨遮7.15 │ │ ││ │ │段722地號 │南路1 段│ │ │ │ │ ││ │ │ │251號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