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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3號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相 對 人 李恒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二六七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或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89號裁定,曾提供面額各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面額各100萬元之同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及現金49萬4,566元(共計2,349萬4,566元)為擔保,並以107年度存字第26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