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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更一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 告 黃振吉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被 告 陳玟均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而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2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借名登記予伊,並簽訂協議書,於第5條約定被告應按月清償上開借款,如有遲延或拒絕清償,伊即可自行處分系爭房屋,以賣得價金清償借款。又因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伊名下,被告復請伊向新北市中和農會銀行貸款1,700萬元(下稱系爭貸款)借予被告使用,並於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被告應依該行所定本金利息償還方式,自行按月繳還系爭貸款,如有遲延或拒絕繳納者,原告亦可自行處分系爭房屋,以賣得價金清償系爭貸款。嗣因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40萬元,兩造復於107年12月10日就系爭協議再為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除將140萬元借款納入一併處理外,另於補充協議第2條及第4條就450萬元借款及1,700萬元貸款之清償方式為補充約定,改為被告有兩期遲延或拒絕清償時,伊始可自行處分系爭房屋,處分所得價款扣除被告對原告所有債務及相關稅捐後剩餘價金,仍會返還被告。詎被告自補充協議約定之新清償起日後,即未按補充協議履約,伊多次以電話、通訊軟體甚至發函催告,要求被告依約還款,均未置理,爰依契約關係、補充協議第2、4條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交付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及台北市○○區○○段○○段○○○○號之所有權狀正本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具狀否認原告全部之主張,辯稱原告應依民事訟法第277條規定負舉責任等語。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上開之主張,固據提出系爭協議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補充協議書、博新法律事務所108年4月1日律師函(見108訴2737號卷第35至第48頁所附影本)、450萬元匯款紀錄、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代償證明、新北市中和農會存摺內頁等件(見本院卷第37至53頁)為證。惟查,兩造實係就系爭土地、房屋成立借名契約關係,並約定該借名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僅只一年,期滿應另行協議之,此觀系爭協議書與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即明,而系爭借名契約關係迄108年7月30日止已期滿終止,有補充協議(見本院卷第43頁)可憑;且補充協議第2條、第4條僅約定:被告如有遲延或拒絕繳納貸(借)款逾二期之情事,原告得自行對系爭房屋為處分行為,未載明被告有交付系爭房屋、土地所有權狀之義務,是原告依補充協議第2條、第4條約定、民法第227條第1、第229條第1項、第14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狀,自屬乏據,礙難准許。又原告之訴既不應准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附表:

┌────────────────────┬──┬──────┐│土地坐落 │ 地 │ 面 積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目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區 ○○○段│三 │324 │建 │214 │├────┼────┴───┴┬─┴───┴──┴──────┤│權利範圍│4分之1 │登記所有權人黃振吉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數│層次│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 │公尺) │ │├───┼────────────┼──┼──┼─────┼────┤│294 │臺北市○○路○○○ 巷○ 號3 │4層 │3層 │ 168.10 │全部 ││ │樓 │ │ │ │ │├───┴────────────┴──┴──┴─────┴────┤│ 登記所有權人黃振吉 │└─────────────────────────────────┘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