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卓明宏被 告 趙麗雲
廖淑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