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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 訴 人 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趙麗雲上 訴 人 廖淑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明宏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狀之當事人欄雖記載「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亦為上訴人,惟具狀人簽名蓋章欄僅有「趙麗雲」及「廖淑霞」之印文,並無「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簽名或蓋章,其書狀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到本院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或另提出經上訴人「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