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3號原 告 楊緯綸被 告 楊証傑
楊篤信楊政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林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楊証傑、楊篤信、楊政信與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間管理權不存在,核屬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之不動產係坐落在新北市永和區等土地,主事務所亦登記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本件之財產管理地即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又被告等人之住所地各位於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文山區,非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本件之管理地為新北市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