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植肌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