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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 告 王禎祥被 告 陳縱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於臉書上設立「靠北獸醫師」之粉絲專頁,並於上開粉絲專業上以曖昧不明之字詞影射原告及原告所經營之王樣動物醫院,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本息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上刊登道歉啟事等語。

三、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53頁)在卷可稽,原告亦未另行主張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之事實及法律依據,自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