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 告 賴蔚文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12樓 送達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0段00訴訟代理人 簡靜雅律師上列原告及追加原告賴怡君、賴宜菁、賴宜欣與被告賴尤秀敏、賴榮作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未據繳足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伍佰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2項價額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總計1億5635萬6240元,並加計本院109年3月6日確定裁定已核定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881萬5048元,總計1億7517萬128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47萬0886元。原告於本院109年3月6日裁定後,已繳納新臺幣143萬0461元,尚餘4萬0425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人 權利範圍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價值(單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賴尤秀敏 100000分之1920 編號3至7建物之基地,與編號3至7建物合併計算價額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賴榮作 100000分之540 編號3至7建物之基地,與編號3至7建物合併計算價額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3 賴尤秀敏 全部 132.59 本院已確定109年3月6日裁定所為核定價額為:30,760,880元 132.59平方公尺x232,000元x1=30,760,880元 (含基地)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6樓之3 賴榮作 全部 154.37 本院已確定109年3月6日裁定所為核定價額為:35,813,840元 154.37平方公尺x232,000元x1=35,813,840元 (含基地) 5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6樓之4 賴尤秀敏 全部 364.36 本院已確定109年3月6日裁定所為核定價額為:84,531,520元 364.36平方公尺x232,000元x1=84,531,520元 (含基地) 6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地下三層 賴尤秀敏 10000分之117 3047.33 非本院已確定109年3月6日裁定範圍。 依聲請人陳報價額為: 2,625,000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地下四層 賴尤秀敏 10000分之696 4081.21 非本院已確定109年3月6日裁定範圍。 依聲請人陳報價額為: 2,6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