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王薏茹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被 告 好時光寵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郁馨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好時光寵物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好時光寵物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好時光寵物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林郁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林郁馨、李家瑮、蔡郁含(原名蔡瑜珍)應於其「好時光寵物旅館」臉書粉絲頁面動態欄上,以臉書預設之文字字體及大小,並以置頂、公開之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嗣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9日調解庭與被告李家瑮、蔡郁含(原名蔡瑜珍)二人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於108年6月14日以言詞變更第2項聲明為:被告林郁馨應於其「好時光寵物旅館」臉書粉絲頁面動態欄上,以臉書預設之文字字體及大小,並以置頂、公開之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另於108年9月6日追加好時光寵物有限公司(下稱好時光寵物公司)為被告,變更聲明為:一、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林郁馨應於PTT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241、243頁),核原告上開追加被告、變更聲明部分,與原訴係本於同一事實而為請求,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郁馨為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好時光寵物旅館(下稱寵物旅館)為名經營寵物服務業。原告於106 年1 月27日與寵物旅館簽訂寵物寄宿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飼養之寵物愛犬「咪嚕」寄宿至寵物旅館4 晚,約定原告給付報酬6,000 元,委由寵物旅館提供照顧、保管咪嚕之服務,故兩造間成立委任及寄託之混合契約,寵物旅館於契約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照護咪嚕,確保咪嚕之安危無虞。詎寵物旅館明知電動門曾有無故開啟之先例,與其員工竟仍疏於注意,導致咪嚕於同年1 月29日上午11時18分因電動門無故開啟而跑出店外失蹤,復未及時通知原告協尋,致咪嚕不幸遭第三人駕駛車輛撞擊死亡。原告與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林郁馨就咪嚕死亡一事,曾於106 年2 月23日簽訂和解書,約定由被告二人分別捐款、擔任志工及金錢賠償,惟被告林郁馨從未依約履行參與志工活動,原告嗣後發函向被告林郁馨表達撤銷和解契約之意思表示,將被告林郁馨已賠償及捐款金額退還,並經被告林郁馨收受,是兩造間和解效力已不存在。而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經營之寵物旅館上述疏於注意而使咪嚕走失、未及時通知原告協尋,進而發生咪嚕死亡結果之行為,顯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且未盡受任人之告知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5 款約定,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應賠償原告3 萬元,且原告對咪嚕視如己出,原告因此起意外痛失生命中如家人之夥伴,身心受創遭受嚴重打擊,依民法第227 之1 條準用第195 條規定,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亦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 萬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原告4 萬元。
(二)又被告林郁馨於上述意外發生後,不僅未妥善處理賠償事宜,反以其名義,於106 年8 月24日透過「好時光寵物旅館」臉書粉絲頁面發表如原證9 所示文章,其中如附表一「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欄所示文字內容,不實指控原告有恐嚇、動手揍店內員工、砸店、脅迫店內員工接受原告質詢等行徑,因而引起網友惡意評論原告:「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飼主是女孩子,所以不太清楚這些費用其實很高昂」、「幹你娘,這樣太雞巴了,想要錢,叫他來跟我要要看」、「不能工作很扯」,嚴重影響相關臉書使用者對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原告外在名譽受損,如未經適當之方式予以公開澄清,恐難回復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 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林郁馨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於PTT 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等語。
(三)聲明:⒈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應給付原告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林郁馨應於PTT 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雖因被告所經營之寵物旅館員工之疏失,致咪嚕走失,惟事發後,被告好時光寵公司立即出動全體員工四處搜尋,並向附近之文德派出所報案請求查看監視器畫面搜尋咪嚕,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已盡力尋找咪嚕行蹤,發生憾事非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所願,況原告未事先告知咪嚕有身體不適或焦慮之情況,非可全部歸責於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
(二)另原告主張其與寵物狗間所生之情感(即親密關係)遭受侵害,依民法第227 之1 條準用第195 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1 萬元云云,惟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此非屬原告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賠償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無理由,且本件發生於000 年0 月00日,依民法第227 條之1 準用民法197 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慰撫金之請求,亦應受2 年請求權時效之限制。
(三)被告林郁馨於本件意外發生後,從未推諉卸責,盡力滿足原告之要求,然原告除對被告林郁馨及寵物旅館員工時有激動責問之言語外,更數度要脅要以網路上公開或訴諸媒體等各種方式,讓被告林郁馨之名譽及寵物旅館之聲譽毀敗;或要求被告林郁馨必須召集店內所有保姆一一接受原告之質問及訓斥;或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批踢踢實業坊版上,以「心得」令人無法信任的內湖好時光寵物旅館之標題內容,發布「你們都去死吧!」、「你們都是騙子!」、「林小姐,…不要拿他的死來說謊做文章!」、「老闆、店員害死了我的狗,拿著我的狗的死說了謊言,已經留下痕跡和證明,這事,不會不了了之」等語,導致寵物旅館臉書粉絲頁之評價及Google map店家評價因此下滑,並有許多網路民眾留言謾罵被告林郁馨;或是直接到寵物旅館大喊「我知道你們員工每一個人的名字」、「我知道老闆的爸爸是誰、是什麼職業」、「讓你們身敗名裂也可以」等語,原告上開行為使寵物旅館無法正常營業,員工亦日日驚恐,相繼離職。被告林郁馨不得已對原告提起相關之妨害名譽告訴,另為避免寵物旅館持續遭受網民不理性的恣意攻擊,亦在寵物旅館的臉書粉絲專業上為正面回應即原證9 之文章,該回應僅係為釐清事實,單純敘述事發經過且為善意發表言論,並未惡意捏造事實或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被告林郁馨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主觀意圖,復參諸被告林郁馨上開告訴原告妨害名譽一事,雖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觀之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可知原告並未否認原證9被告林郁馨所指述之內容,足證原證9 之內容並非被告林郁馨所編造,原告稱被告不實指控原告恐嚇、動手揍店員、砸店云云,顯斷章取義,無從採信,其據以請求被告林郁馨應於PTT 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亦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與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經營之好時光寵物旅館簽訂寵物寄宿契約書,由原告給付報酬6,000 元,將飼養之寵物愛犬「咪嚕」寄宿至好時光寵物旅館4 晚(見本院卷第71頁)。
(二)被告林郁馨於106 年8 月24日於「好時光寵物旅館」臉書粉絲頁面發表如原證9 所示文章(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所經營之寵物旅館疏於注意而使咪嚕走失、未及時通知原告協尋,進而發生咪嚕死亡結果之行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盡受任人之告知義務,且構成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4 萬元,另被告林郁馨發表原證9 之文章,其中如附表一「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欄之所示文字內容,侵害原告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郁馨應於
PTT 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0日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原告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4 萬元,有無理由?(二)被告林郁馨發表如附表一「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欄所示文字內容是否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林郁馨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一)原告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4 萬元,有無理由?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 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且有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是以,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其成立要件。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至債務人如欲免責,則須就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造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參照)。次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不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28 條、第544 條、589 條第1 項、第
590 條分別定有明文。⒉依系爭契約約定內容略以:原告給付報酬將寵物寄宿於被
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所經營之寵物旅館,委託寵物旅館提供照顧、保管寵物之服務,是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間系爭契約性質屬委任及寄託之混合契約,堪予採信。查寵物旅館明知店內電動門有無故開啟之先例,卻未及時改善設備缺失,任由電動門無故開啟,致咪嚕跨越店內圍欄後衝出店外,復未即時通知主人即原告協尋,致咪嚕遭車輛撞擊死亡,寵物旅館實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照顧與保管咪嚕之責任及受任人之通知義務,且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於答辯狀坦承好寵物旅館未及時防範咪嚕跑出店外,有所疏失等語(見本院卷第204頁),則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顯有未依債之本旨提供服務之不完全給付情事,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又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5款約定「若因甲方(即寵物旅館)故意或過失,致寵物有疾病、傷害、遺失或死亡等,最高賠償金額為3萬元。」,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飼養犬隻期間支出相當之飼料費、藥物費用及被害犬之財產上價值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上損害3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至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辯稱原告未告知咪嚕有身體不適或焦慮之情況,咪嚕走失無法尋回、遭他人開車衝撞搶救無用,非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所能控制及預知云云,洵無可採。
⒊另按我國民法總則第二、三章分別係關於人及物之規定,
其中第二章人又區分第一節「自然人」及第二節「法人」,可知我國民法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認為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則均屬「物」(參民法第66條、第67條)。雖近年動物權(animal rights )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參諸我國民法第一篇至第五篇依序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總則明確區分人與物之概念,物權係針對物而建立之制度,親屬、繼承則係針對人而建立之制度;另債篇各種契約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為成立(參民法第153 條第1 項)」,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則分別以「他人」受損害、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參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足見我國整部民法典係以人為導向(people-oriented )。是在立法者尚未立法承認動物為權利主體,或允許動物得以自己名義,由飼主或類似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之情形下,實難違背立法者明顯可見之意旨,遽認動物為民法上之權利主體,否則即有可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而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虞。然本院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又按動物保護法之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5、6款規定甚明。
是動物雖為獨立之生命體,但依照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在現行民法架構下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規定,即有所不同。例如寵物雖與人具有伴侶關係,但依照前開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寵物仍屬於人所有,而類似於財產之概念,故關於寵物所有權之移轉,即應適用有關財產移轉之規定,惟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⒋查,關於動物在民法上之定位,係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
立生命體」,已詳如前述,故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次查,本件寵物旅館疏於注意,未善盡照顧與保管咪嚕之責任而使咪嚕走失、復未及時通知原告協尋,進而發生咪嚕死亡結果之行為,構成未依債之本質提供服務之不完全給付等情,已詳如前所述,故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之1 準用第
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給付非財產上損害1萬元,亦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本件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原告於108年1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並未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被告抗辯原告請求權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即屬無據。
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確定期限之債權,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自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付遲延利息,而原告係於108 年9 月6 日始以民事準備(一)狀追加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為被告,並經好時光寵物公司於同日收受書狀,是原告得向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8 年9 月7 日,應堪認定。
(二)被告林郁馨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欄所示文字內容是否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林郁馨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文所謂「名譽」,乃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即「客觀名譽」而言;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於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申言之,名譽權係個人於社會上應受相當尊敬或評價之利益;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行為,且致他人客觀之社會評價受有減損,具有不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行為人發表言論,是否致社會上對於他人之客觀評價有所減抑,應以該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該他人之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為斷,倘言論之內容客觀上非足致社會上對於該他人之評價有所減抑,即無侵害名譽權情形。又言論意涵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通觀言論主題、內容之總體內涵,暨斟酌行為人發表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所本背景事實等要素為全盤觀察,俾為論斷之基礎。再者,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雖指明於原證9 被告林郁馨所張貼之文章,其中如附
表一「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欄所示文字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構成侵害原告名譽行為,然查原告於另案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101號案件偵查中陳稱:沒有打算要恐嚇告訴人等,惟因為伊看到「咪嚕」時,已經躺在地上,沒有呼吸,所以知道「咪嚕」死前過的好不好,對伊很重要。伊有傳送電子郵件與告訴人林郁馨,要求詢問照顧狗的人,係因為照顧狗的人不是告訴人林郁馨,很多細節告訴人林郁馨不知道,對伊來說,請照顧過狗的人告訴伊狗怎麼了,很重要;又因遲未得回應,於6月23日前往本案寵物旅館,當時有向店員說,伊知道該店員與高毅心的名字,也知道老闆的爸爸是誰,如果找記者來,渠等承擔的起輿論的壓力嗎?並且告知店員說,伊為什麼現在才來,請渠等告知伊這些細節,因為如果是當時,伊不可能好好的跟渠等面對面,聽渠等說怎麼照顧狗的,伊可能會失控,可能會砸渠等的店,所以伊並沒有在那時候作這些要求跟請求;至於6月23日之後打電話到本案寵物旅館,有找6月23日與伊對話的電話,在電話中,有向該員道歉,讓渠承受這麼多壓力,伊知道那些疏失不是渠造成的,但伊沒辦法直接跟老闆面對面,因為找不到老闆,只能夠到店裡詢問,因為伊想知道關於狗的事;有在網路上張貼文章,是為了希望同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希望其他的寵物旅館、其他有養狗的主人,看到伊發生的事情,會更注意當初沒注意的細節,像寵物店的門等;但在網路上的反推貼文,並非伊所張貼,反推的圖亦非伊做的;伊僅在店家粉絲頁的評價下面寫,不知道是誰放到反推貼文頁面去,而且該段文字是被擷取的等語。訴外人李家瑮陳稱:被告(即原告)於106年6月23日中午12點半,到本案寵物旅館,出去的時候被告就問伊是否是店長,伊回答「是」後,被告就告知想要約狗狗不見事發當天的所有保母見面,聊當天發生的事情,因為伊無法作主,就跟被告說對不起,伊無法作主,被告就開始問伊「為何都約在你們店裡,時間都給你們挑,不能讓我約」,被告就開始說「你知道我把事情用到網路上的話,你們這間店就不用做生意了,我知道你們老闆娘的爸爸是教授,我知道你們好時光公司所有的人名字,我想要砸你們的店我也做得到,我想要給你們一人一拳也可以,但我沒有這麼做,我為了我的狗狗坐牢也不怕等詞。訴外人蔡瑜珍陳稱:對於被告(即原告)當天說的話,最有印象的是被告說「我知道你們所有人的名字、地址,我要讓你們身敗名裂也可以等語(見本院卷第226至227頁),則附表一編號9文章所示「但主人還是會時不時打來店裡、寫信、或是跑來店裡質問保姆,或要我們召集當天所有保母接受她的質詢,造成我們保母受到驚嚇、畏懼,甚至還不只一次說過,她知道我們每一個人姓名、知道我們老闆父親是誰、父親的職業是什麼、要讓我們每個人身敗名裂,或是給我們保姆一人一拳,甚至來砸店,她都做得到,也揚言不害怕坐牢。」等詞,尚核與原告、訴外人李家瑮、蔡瑜珍等人前開所述內容大致相符,縱前開文章未就原告當日所述言詞全文刊載,而遺漏「但我沒有這麼做,我為了我的狗坐牢也不怕」乙詞,亦難認前開文章所陳述之內容並非真實。另綜觀原證9文章全文意旨,乃被告林郁馨基於其個人親身見聞之經歷事實而為陳述及表達個人意見,意見表達之言論部分並無真偽之問題,被告林郁馨所為個人經歷事實之陳述部分縱認與原告認定之事實不符,亦不能僅因所述與原告個人認知之事實相左,即認原證9文章係屬不實指控,且通篇文章未涉及對原告行為、品德、個人人格誠信操守之評價,自難認被告林郁馨係以對原告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貶損為目的而惡意發表上開言論。又被告林郁馨之貼文經網友轉載或留言之行為,實與被告林郁馨無關,雖有部分網友之意見、評論帶有嘲諷用語,然均核非屬被告林郁馨所為之言論,不足認有妨害原告名譽情事。從而,被告林郁馨於寵物旅館臉書上發表附表一所示文章,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郁馨應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洵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委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4 萬元,及自108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郁馨應於PTT 及臉書米克斯傳奇社團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1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之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附表一:
┌──┬──────────────┬───────────────┐│編號│被告林郁馨臉書貼文 │原告主張事實 │├──┼──────────────┼───────────────┤│1 │沒有在第一時間馬上通知主人,│原告當時人在國內,並未出國,且││ │是因為當時是過年期間,我們也│原告從未向被告稱自己有要出國。││ │不確定主人是否在國內。 │事實上事發前好時光寵物旅館一直││ │ │可以主動聯繫,主動拍咪嚕在店裡││ │ │的照片傳給原告,表示咪嚕安好想││ │ │讓原告開心。左列文字誤導網友以││ │ │為就是因為主人行蹤不明,不知道││ │ │主人現在人在哪出國了沒有,所以││ │ │被告林郁馨才沒辦法馬上通報主人││ │ │說狗狗咪嚕在店裡面失蹤了這件事││ │ │,一切都是原告自己行蹤不明有沒││ │ │有出國也交代不清,害被告林郁馨││ │ │無從聯絡起,原告竟然還敢怪被告││ │ │延遲三個多小時才通報狗狗咪嚕失││ │ │失蹤,顛倒黑白。 │├──┼──────────────┼───────────────┤│2 │後來主人從南部回到台北約為傍│原告知道咪嚕走失,立刻問了方向││ │晚六點 ,決定帶著咪嚕的胸背 │就去找了,原告沒有什麼「帶著咪││ │牽繩到附近呼喊。 │嚕的胸背牽繩到附近呼喊的行為,││ │ │更沒有做出什麼「決定」帶牽繩到││ │ │附近呼喊這樣,事實上原告是第一││ │ │時間問了方向然後立刻去尋找狗狗││ │ │,這種時刻,被告林郁馨完全沒有││ │ │跟原告碰到面,因此被告林郁馨根││ │ │本不可能知道原告做了什麼「決定││ │ │」。左列文字誤導看到文章的網友││ │ │們以為被告林郁馨在狗狗出事後一││ │ │直跟原告保持緊密互動,緊密到連││ │ │原告做出什麼「決定」被告林郁馨││ │ │都知悉,但這根本都是被告林郁馨││ │ │自己編造的!被告林郁馨跟原告是││ │ │後來才在便利商店碰到面,以上這││ │ │些全係被告林郁馨為了自身形象(││ │ │有跟狗狗主人緊密互動)而編造出││ │ │來,與事實不符。 │├──┼──────────────┼───────────────┤│3 │我們趕緊到現場帶狗狗去動物醫│事實上是原告坐警車衝到現場,第││ │院急救。 │一眼看到自己的狗狗咪嚕被車撞到││ │ │躺在馬路上都是血,把她抱起來衝││ │ │到最近的動物醫院的人,是原告本││ │ │人,根本不是被告林郁馨,也不是││ │ │寵物旅館的任何人。左列文字誤導││ │ │網友以為被告林郁馨和好時光寵物││ │ │旅館很盡責關心,實則不然。 │├──┼──────────────┼───────────────┤│4 │憾事發生後,主人立即提出要求│是被告等人一直對原告說,她們會││ │要擇日跟我們談賠償的事宜,再│盡力賠償原告,原告才會在106 年││ │加上過去沒有談和解的經驗,所│1 月31日,傳了訊息給對方,訊息││ │以當下不加思索就簽名了。 │中也明確表示,希望對方提供的是││ │ │手上所有狗狗咪嚕的照片,還有店││ │ │裡的監視器畫面,原告希望能夠儘││ │ │快去拿。因為對原告來說,失去至││ │ │親至愛的痛,她一定要知道最後狗││ │ │狗是怎麼發生事情的,這是所有被││ │ │害家屬共同的心情,原告希望可以││ │ │盡快去拿這些東西。然後下一段,││ │ │原告才說,求償負責的所有事項,││ │ │會之後再跟對方找時間談。和解書││ │ │亦經被告林郁馨多方修正。左列文││ │ │字扭曲事實,誤導網友認為原告死││ │ │要錢,讓原告背負罵名。 │├──┼──────────────┼───────────────┤│5 │第一版的賠償要求中,支付給主│該賠償內容中有超過四分之三以上││ │人和以為其名義的捐款總額,是│的篇幅,都在要求店家必須改善電││ │將近80萬左右。 │動門感應的裝置,改善店內人力配││ │ │置流程,做好具體的員工訓練,以││ │ │避免再發生相同狀況導致狗狗失蹤││ │ │死亡。 ││ │ │原告關於自己金錢賠償的部分只有││ │ │提到「店家精神賠償僅賠償飼主因││ │ │無法正常工作,請假的金錢損失即││ │ │可,金額為新台幣16萬元整。 ││ │ │原告從來沒有要求對方用自己的名││ │ │義來捐款,該份和解書寫得很清楚││ │ │,是用狗狗的名字「王咪嚕」的名││ │ │義,捐款給公益團體。左列文字誤││ │ │導網友原告已自己名義向公益團體││ │ │捐款作為釣譽的手段。 │├──┼──────────────┼───────────────┤│6 │當時主人表示,這份和解書她一│原告從未強迫被告林郁馨將自己的││ │個字都不願意改,甚至說如果要│小狗讓渡給被告,更未讓被 告 林││ │再談,就要老闆把自己的一隻狗│郁馨簽屬讓渡狗的協議書,原告單││ │讓渡給她(當場也拿出了讓渡狗│純僅希望被告林郁馨能夠將心比心││ │的契約書)。 │。左列文字誤導網友任惟原告以此││ │ │逼迫被告林郁馨和解,使原告成為││ │ │網友謾罵的對象。 │├──┼──────────────┼───────────────┤│7 │我們請求主人,是否可以改以北│被告林郁馨說的是她不願意去,她││ │部的協會。 │不想被勉強,她不會開車,她沒辦││ │ │法去做志工,這個條件沒有意義等││ │ │等,被告林郁馨完全沒有針對志工││ │ │的內容、時間、地點等跟原告做討││ │ │論!就這樣直接完全一次都沒有去││ │ │履行志工的義務。 │├──┼──────────────┼───────────────┤│8 │但主人還是會時不時打來店裡、│原告是說她可以這麼做,但她並沒││ │寫信、或是跑來店裡質問保姆,│有。被告林郁馨告訴原告妨害名譽││ │或要我們召集當天所有保母接受│一案之不起訴處分書亦如此認定。││ │她的質詢,造成我們保母受到驚│左列貼文誤導網友認為原告是一個││ │嚇、畏懼,甚至還不只一次說過│要脅的暴力份子,污衊原告。 ││ │,她知道我們每一個人姓名、知│另被告林郁馨的父親為被告自行公││ │道我們老闆父親是誰、父親的職│開之資料。 ││ │業是什麼、要讓我們每個人身敗│ ││ │名裂,或是給我們保姆一人一拳│ ││ │,甚至來砸店,她都做得到,也│ ││ │揚言不害怕坐牢。 │ │├──┼──────────────┼───────────────┤│9 │原告指訴「事後老闆不記得狗的│原告所述均為事實。 ││ │名字」、「浪費尋狗的黃金三小│ ││ │時」、「放任狗狗在房理不斷撞│ ││ │門」、「大門是感應式自動門!│ ││ │、「質疑我們寵物保姆上課課程│ ││ │的效力」、「店家不知道什麼時│ ││ │候才發現狗狗不見」、「明知道│ ││ │門可能會打開也不處置」這些是│ ││ │不實的指控。 │ │└──┴──────────────┴───────────────┘附件:
┌────────────────────────────┐│ 道歉聲明 ││本店於2017年1 月29日因設備及員工疏忽,而導致狗狗咪嚕走失││最後車禍死亡一事,我等於2017年8 月、9 月在臉書及ptt 網頁││上所做之相關澄清文章,文章內容並非事實,是我方誇大且刻意││扭曲了意外的經過,及扭曲後續與飼主談賠償的過程事實。經澄││清如下: ││1. 我方明知大門感應裝置有重大瑕疵,卻沒有處理好而導致此 ││ 件意外發生。 ││2. 我方並未有員工親自將車禍後的狗狗送至醫院急救。送狗狗 ││ 到醫院的是飼主本人。 ││3. 後續與飼主洽談和解賠償過程中,飼主並非我方原本網路文 ││ 章中所指「在意外後就立即要求賠償」,真實情況是飼主說 ││ 「不需要我們的任何一毛錢」。是我方主動提出願意盡力賠 ││ 償飼主的說法,卻又在和解條件簽訂後並未遵守履行所有和 ││ 解條件。 ││4. 當初與飼主洽談賠償金實情為「賠償總額八成皆為捐款,以 ││ 狗狗咪? 的名字捐款,且為每月捐款」。並非如我方先前的 ││ 網路文章中所蓄意誤導網友,所稱「是飼主惡意索賠高額賠 ││ 償金」。 ││5.是我方不願意做狗狗志工服務,我方事實上從未跟飼主討論可││ 否更改志工服務條件內容。最後我方更在雙方洽談後,決定 ││ 和解條件內容包含「同意賠償償並同意做狗狗志工服務」後 ││ ,沒有遵守履行和解條件。 ││6. 飼主亦無文章中所指,要我們召集所有店員接受她的質詢, ││ 更無威脅、恐嚇店員之事,這些都是我們在意外後,為求自 ││ 保、誇大用字對飼主的不實指控。 ││7. 我方不僅沒有遵守履行所有和解條件,更扭曲事實對飼主來 ││ 進行惡意提告。該提告已經由台灣士林地檢署對飼主做出不 ││ 起訴處分,還飼主清白。我方特此致歉。 ││ ││ ││ 林郁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