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力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詠涵
謝露霞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燕萍、林麗娟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