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 告 林朝松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被 告 黃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主張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賀乙舜、林建宇、林容安(下合稱三立公司等四人)及黃越宏妨害其名譽,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嗣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對三立公司等四人之起訴(見本院卷第327頁),而變更聲明及道歉聲明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331、341頁),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100年7月20日至105年7月17日期間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長,被告則為台灣陪審團協會之理事及法治時報社社長。詎被告竟於106年2月27日上午,在台灣陪審團協會召開之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中,針對時任立法委員蔡正元遭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侵占等案件(下稱蔡正元自訴案件),憑空捏稱「點名...蔡正元案時任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林朝松、...涉及關說」、「一審法官判他(即指蔡正元)有罪,士林地檢署受到關說,再重新製作不起訴書」云云,被告利用媒體引述上開不實言論,向社會大眾散布、惡意傳述,不法侵害伊名譽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及法治時報頭版,以22級3號字標楷體,刊登如附件道歉啟事內容一日;(三)聲明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在系爭記者會上所提及蔡正元自訴案件,從頭到尾均未提及原告名字,原告已經退休,相關媒體縱使提及,亦係稱為前檢察長,無人知悉原告為何人。而該次記者會發言所提及案件純係為改善司法、推動陪審團制度之公益目的,媒體係針對檢察長或檢察官的權位質疑,故就相關發言內容對原告僅屬於反射利益,並非民法所保障之權利。此外,伊始終是就士林地檢署此機關加以質疑,而未點名原告,三立公司及記者僅向伊詢問當時檢察長是誰,伊未曾向三立公司及記者表示原告即為受關說之人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於系爭記者會上發表「司法院怎麼關說,關說到什麼程度,法官鄭佾瑩竟然可以不傳喚證人,按照民事訴訟法,證人是必須傳喚的。」、「邱毅被洪英花法官告誹謗罪,楊治宇檢察長下令7次不起訴,這樣子討好藍營,所以把他高升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法官判他有罪,士林地檢署受到關說,再重新製作不起訴書。」(下稱系爭言論)、「我負起所有的言論責任,那希望司法院好好徹查。」等言論,有系爭記者會翻拍影片、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97至9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5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記者會發表系爭言論,並利用三立公司之報導而指摘原告為受關說之人,上開不實言論造成原告名譽貶損,被告應負賠償及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責任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本文定有明文。再發表言論而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確有發表言論之行為,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被害人名譽自無貶損可言,即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主張系爭言論未直接提及原告姓名,惟已足使他人特定其指涉對象為原告,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
1.被告於系爭記者會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為「法官判他有罪,『士林地檢署』受到關說,再重新製作不起訴書。」,而士林地檢署係依法院組織法設立之檢察機關,由配屬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公訴、協助自訴、執行等職務,乃專業、特定之機關,原告固曾為士林地檢署檢察長,然士林地檢署既非原告獨創,亦非原告一身專屬,自難認以士林地檢署即會聯想至特定人士;又被告於系爭記者會中另有提及其他案件,其中仍具體提及部分自然人之姓名、職銜,顯見被告於系爭記者會發表言論中所提及「士林地檢署」、各法官、檢察官之姓名,係有意區分指涉者為機關或個人,難認一般人聽聞「士林地檢署」之詞句內容,即可直接與原告推敲或連結。
2.又三立公司所為之新聞文章及新聞影片中,固有將被告於系爭記者會言論搭配原告姓名、照片、職銜等圖說(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然上開新聞文章、新聞影片既非被告製作,則應查明被告是否有告知原告為受關說者之行為。證人即前三立公司採訪記者王韻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前為三立公司文字記者,負責寫新聞稿、採訪,系爭記者會係由伊同事張哲豪上午前往採訪,伊下午上班時,長官告知可做深入報導、作為兩條新聞,要伊詢問系爭記者會內容,如被告所稱之四大弊案等,伊於是打電話詢問被告四大案是哪四個人、四個案子,因為伊不認識這些人,甚至不知道有這些人,被告在電話中告知後,伊有在搜尋相關資料及詢問資深記者、瞭解當時背景;伊詢問被告所稱的四個案子,誰進行關說、關說的內容都有詢問,伊現在想不起來被告具體說了什麼,但依照採訪慣例,如果被告具體陳述出內容,伊會寫進新聞且做進一步查證,伊回頭看當時的新聞,只特別寫被告對這幾個案件都沒有具體證據,所以依照採訪習慣,伊認為被告當下電話中並沒有說清楚,伊在電話中詢問被告很多問題,但被告在系爭記者會和電話中都講得很模糊,伊本來問所稱受到關說的人是誰,被告一開始講地檢署,但伊當時資歷很淺,連地檢署最大的是誰都不知道,伊就問地檢署最大的是誰,被告說是檢察長,伊再問檢察長是誰,被告就給伊一個名字,伊去查了這個名字有問說是林朝松這個人嗎,被告說是,問題就像這樣一層一層的問,被告可能沒有把完整的語句講出來,但依對話內容,伊相信被告知道是在問林朝松受到關說等語(見本院卷第297至304頁),由證人上開所證,僅能得知三立公司於製作新聞報導前曾採訪被告,被告在系爭記者會及電話採訪中,均不曾陳述受關說之人即為原告,而被告之所以提及原告姓名、職銜,乃係因記者詢問士林地檢署之首長、首長姓名,本件既係由證人以採訪技巧探詢原告是否為被告指涉之受關說者,即難認被告有向記者表示受關說者係原告之事實。是以,被告既未於系爭記者會及電話訪問中陳述原告為蔡正元自訴案件之受關說人,自不能認被告有利用媒體以特定系爭言論指涉對象為原告之行為。
3.原告另主張被告前於主筆之法治時報第148期、第151期、第183期中,多次就蔡正元自訴案件誣指原告畏藍、放水、吃案等,並提出上開文章為據(見本院卷第165至178頁),然上開文章分別於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20日、105年6月15日發表,發表時間與系爭記者會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且該等文章點閱率、觸及率為何、是否已擴散而使得一般大眾閱聽人得以將文章所提內容與系爭記者會所提「士林地檢署」連結,或甚至逕而認知原告即為指涉之受關說人等節,均仍屬有疑。
4.從而,被告於發表言論時並未指名道姓,而依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一般人均得已推知系爭言論所指涉之人為原告,原告既未能證明其係系爭言論指涉之對象,自難謂其名譽權受有損害。
(三)本件被告既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對於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金額為多少、原告請求登報道歉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爭點,即毋庸論述。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而被告聲請調閱士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6862號蔡正元案件不起訴處分卷宗,待證事實為調閱上開卷宗即得以知悉「有罪判決不受理,檢察官可重新不起訴」之偵查真相,又聲請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政字第10700602100號行政調查案件卷宗,待證事實為原告常常電話騷擾被告,然上情均與得否特定系爭言論所指涉人為原告之爭點無關,自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附件:
┌────────────────────────┐│道歉聲明 ││ ││道歉人黃越宏未經查證,於民國106年2月27日台灣陪審││團協會記者會對新聞媒體公開發言及事後受訪指稱:林││朝松先生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期間,曾││就時任立法委員蔡正元遭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侵占等││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為自訴不受理判決後,涉及關說││而命所屬檢察官逕對蔡正元為不起訴處分云云之不實事││項,並利用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之報導即【皇││后的貞操遭質疑!推陪審制「咬法界」爆四大案司法關││說】新聞文章及【推陪審制「咬法界」爆四大案司法關││說】新聞影片,將上開不實言論散布於眾,致林朝松先││生之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為此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以向社會大眾澄清及說明。 ││ ││道歉人:黃越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