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昇雷、黃安琪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71號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