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 告 廖疆志
何俊儒吳寶蓮黃永宗郭明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被 告 張業宇追加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張業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追加被告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追加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全球人壽工會)於民國108 年4 月13日召開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瑕疵,先位請求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等語,惟兩造就全球人壽工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已有爭執,而全球人壽工會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張業宇暨其是否具備合法法定代理權一事,現由訴外人與全球人壽工會間,因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之民事事件,於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45 號審理中。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裁判,就全球人壽工會有無經合法代理而得裁判,悉以上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45 號之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有於上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