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 告 廖疆志
何俊儒吳寶蓮黃永宗郭明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被 告 張業宇追加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張業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追加被告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就追加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張業宇暨其是否具備合法法定代理權一事,悉以另案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而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裁判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在卷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