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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鈞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被 上訴人 江淑惠

江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