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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2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何新台被 告 林湧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119 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向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持卡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個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詎被告自108 年1 月4 日後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且連續兩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第1 項第4 款、第23條第1 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2萬3,191元(含消費本金11萬5,335 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6,656 元、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 元)未清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於

107 年4 月3 日向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經伊核准得動撥之信用額度為94萬9,000元,有效期間自107 年4 月10日起至112 年4 月10日止,被告即於107 年4 月11日首次動撥94萬9,000 元,並約定首次動用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8.99% ,共分48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詎被告自108 年1 月4 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系爭約定書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89萬1,675 元(內含本金84萬8,119 元、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 萬7,720 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 萬4,636 元及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 元)未清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有這些欠款沒有還,伊之前有聲請協商但是被退件,且因為前工作有契約糾紛找不到工作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帶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約定書、電腦帳務明細、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月結單、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年金試算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第65至

121 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就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僅表示其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請貸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附表: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新│本金(新臺幣│應給付之利息(以本金││ │ │臺幣) │) │欄金額計算) │├──┼───────┼──────┼──────┼──────────┤│ 01 │VISA信用卡 │ 12萬3,191元│ 11萬5,335元│自民國108年5月5日起 ││ │(卡號00000000│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00000000) │ │ │率13.79%計算。 │├──┼───────┼──────┼──────┼──────────┤│ 02 │滿福貸信用貸款│ 89萬1,675元│ 84萬8,119元│自民國108年5月5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率8.99%計算。 │└──┴───────┴──────┴──────┴──────────┘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