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 告 涂誠文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友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惟查原告於108 年
8 月20日具狀追加及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零貳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尚欠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