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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2號原 告 廖錦輝

許介白洪基庭共 同訴訟 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高維祥

湛維漢吳相羅林世智林正雄吳重山張庭益鄭學鈞吳相杰康進源張旭旗張育誠陳東照陳逸文陳立親黃大民李重正李松壽謝俊標蘇欽俊麥燦圖王錦芳邱垂夕吳昭偉蔡輔峰陳懷國杜茂溪劉信傑吳政文陳三元施惠美臺中市○○○○○道委員會李春壹基隆市○○○○○道委員會余宗仁南投縣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劉政詩張翼麟張正雄郭納澤錢志英劉繼清黃柏仁劉世民石博中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鄭朝俊上四 十 四人共 同訴訟 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被 告 周蒂威

江裕群張宏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下稱劍道協會)之會員,然被告劍道協會會務長期遭特定人士把持,有諸多違法及違反章程之事,致推展劍道運動不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㈠請求確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5鄭朝俊等35人與被告劍道協會間關於理事之委任關係自106年11月11日起不存在。㈡請求確認被告如附表編號36至編號46張翼麟等11人與被告劍道協會間關於監事之委任關係自106年11月11日起不存在等語。原告訴之聲明㈠、㈡乃屬被告劍道協會之理事即原告對於被告鄭朝俊、高維祥、湛維漢、吳相羅、林世智、林正雄、吳重山、張庭益、鄭學鈞、吳相杰、康進源、張旭旗、張育誠、陳東照、陳逸文、陳立親、黃大民、李重正、李松壽、謝俊標、蘇欽俊、麥燦圖、王錦芳、邱垂夕、吳昭偉、蔡輔峰、陳懷國、杜茂溪、劉信傑、吳政文、陳三元、施惠美、臺中市○○○○○道委員會李春壹、基隆市○○○○○道委員會余宗仁、南投縣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劉政詩、張翼麟、張正雄、郭納澤、錢志英、劉繼清、黃柏仁、劉世民、石博中、周蒂威、江裕群、張宏偉(下稱被告鄭朝俊等46人),因違法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而對於被告劍道協會之理事、監事資格認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由被告劍道協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惟因被告劍道協會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鄭朝俊等47人之住所,均非在同一管轄區域內而分屬臺灣士林、臺北、新北、基隆、宜蘭、桃園、新竹、臺中、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本件爰依職權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附表:

┌────┬─────┐│1 │鄭朝俊 │├────┼─────┤│2 │高維祥 │├────┼─────┤│3 │湛維漢 │├────┼─────┤│4 │吳相羅 │├────┼─────┤│5 │林世智 │├────┼─────┤│6 │林正雄 │├────┼─────┤│7 │吳重山 │├────┼─────┤│8 │張庭益 │├────┼─────┤│9 │鄭學鈞 │├────┼─────┤│10 │吳相杰 │├────┼─────┤│11 │康進源 │├────┼─────┤│12 │張旭旗 │├────┼─────┤│13 │張育誠 │├────┼─────┤│14 │陳東照 │├────┼─────┤│15 │陳逸文 │├────┼─────┤│16 │陳立親 │├────┼─────┤│17 │黃大民 │├────┼─────┤│18 │李重正 │├────┼─────┤│19 │李松壽 │├────┼─────┤│20 │謝俊標 │├────┼─────┤│21 │蘇欽俊 │├────┼─────┤│22 │麥燦圖 │├────┼─────┤│23 │王錦芳 │├────┼─────┤│24 │邱垂夕 │├────┼─────┤│25 │吳昭偉 │├────┼─────┤│26 │蔡輔峰 │├────┼─────┤│27 │陳懷國 │├────┼─────┤│28 │杜茂溪 │├────┼─────┤│29 │劉信傑 │├────┼─────┤│30 │吳政文 │├────┼─────┤│31 │陳三元 │├────┼─────┤│32 │施惠美 │├────┼─────┤│33 │李春壹 │├────┼─────┤│34 │余宗仁 │├────┼─────┤│35 │劉政詩 │├────┼─────┤│36 │張翼麟 │├────┼─────┤│37 │張正雄 │├────┼─────┤│38 │郭納澤 │├────┼─────┤│39 │錢志英 │├────┼─────┤│40 │劉繼清 │├────┼─────┤│41 │黃柏仁 │├────┼─────┤│42 │劉世民 │├────┼─────┤│43 │石博中 │├────┼─────┤│44 │周蒂威 │├────┼─────┤│45 │江裕群 │├────┼─────┤│46 │張宏偉 │└────┴─────┘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