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2號上 訴 人 林茂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金鐘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412元(計算式:30.29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