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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被 告 高堅祥

高啟仁高啟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被 告 黃貴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 元,原告尚欠2萬3,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