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被 告 高堅祥
高啟仁高啟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被 告 黃貴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