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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 訴 人 王讚榜被 上 訴人 郭王夏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4,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40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請求買賣無效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