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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59號上訴人即被 告 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安芬(ELIZABETE ANFEN LEE)、李雲華(GRACE WAN WAH LEE)因108年訴字第275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