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陳沂玟被 告 吳寶生(兼吳亞雄之繼承人)
吳少琴(即吳亞雄之繼承人)
陳寶娥朱茵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