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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原 告 許劉美珠訴訟代理人 許家銀原 告 劉美雪(兼劉吳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祥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諒被 告 周詠翔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宣彣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友志被 告 周隆榮(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周陳銀霞(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純美(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玉玲(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

周鴻維(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小玲(即周錦上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壬佑

周弘益被 告 周丁煌

周碧娥周盛吉周丁財

王周碧雲

張周碧蓮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小玲

王壬佑周弘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而言;判斷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考慮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過程,准予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以兩造均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地號為雙溪段雙溪小段1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經協調分割共有物無果,起訴請求本院分割系爭土地(見店司調卷第7頁),嗣於110年11月23日以被告並非系爭土地共有人為由,具狀請求塗銷被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登記,並移轉各該應有部分所有權予原告(見本院卷三第215至219頁),又於同一書狀後附民事撤回狀,記載撤回分割共有物之訴(見本院卷三第223頁),雖堪認定其有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原訴變更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移轉所有權之意。惟其於110年11月23日同日又具狀撤回其撤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225頁),請求本院繼續審理分割共有物案件,復於110年12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予原告(見本院卷三第265至269頁),又於111年2月25日具狀請求移轉所有權(見本院卷三第315至319頁),繼於111年3月2日具狀表明追加起訴土地面積(見本院卷三第393至397頁)。然部分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變更、撤回(見本院卷三第398-7、405頁),則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及撤回均不生效,而係於請求裁判分割共有之原訴外,追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訴。但原訴係基於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事實,追加之訴則是主張被告非系爭土地共有人,原告之先祖方為共有人,其更以同一理由另訴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登記(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見本院卷四第26頁),原訴與追加之訴之基礎事實顯非同一,原訴關於分割共有物請求之相關證據資料,亦無從於追加之訴加以利用,並無避免重複審理,而統一解決紛爭之可能,其追加自不合於民事訴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原告於本件審理將近3年後,始追加請求,對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有所妨礙,亦不合於同條項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且被告亦未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更不合於同條項其他各款之規定,是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另訴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事件非本件原訴及追加之訴之範圍,如追加之訴經裁定駁回確定,本件則僅以原訴為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