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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被 告 鑶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群

群域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振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60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