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 告 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訴訟代理人 黃煒鏗被 告 林百里

游梅仙 原住同上林志穎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就「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7頁反面),依前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應連帶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國瑞廠、ZSP170L-MWXNPR型式、2017年份、引擎號碼2ZR0000000號,下稱系爭計程車)車體與號牌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若不能返還系爭計程車車體,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3,5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第11頁)。嗣經多次變更、追加,於民國108 年8月6 日,以民事更正狀變更、確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萬6,668 元,及自民事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第117 頁),核屬縮減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百里於106 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游梅仙、林志穎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署「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林百里以分期付款附條件方式,向伊承購系爭計程車使用。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4 條後段、第7 條、第9 條約定,被告林百里應自106 年11月30日起至111 年10月30日止,按月給付分期款項1 萬3,34

0 元、行政管理費(行費)1,200 元;於分期款項未付清前,系爭計程車之所有權仍屬於伊,被告林百里僅得以給付分期款項、行政管理費為對價而先行使用,如有1 期分期款項逾期未付時,伊即得終止契約。又依系爭契約第4條前段、第8 條約定,系爭計程車之保險費、違規罰鍰等,均應由被告林百里負擔。

(二)被告林百里於繳納106 年12月份之分期款項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伊乃提起本件訴訟,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9 條約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系爭契約(於108 年7月26日送達)。伊雖嗣於108 年7 月30日取回系爭計程車,然被告林百里迄尚積欠系爭契約終止前自107 年1 月份起至108 年4 月份止共16月份之分期款項21萬3,440 元、行政費用1 萬9,200 元、暨107 年10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用2,428 元、107 年6 月代繳違規罰鍰費用1,600 元,總計23萬6,668 元未償,均應由被告游梅仙、林志穎負連帶責任,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富邦產險強制汽車保險費收據、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罰鍰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20、125 至127 頁),經核並無不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為何等答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萬6,668 元,及自民事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17日(本院卷第129至13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等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