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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3號上 訴 人 郭俊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明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43號請求移轉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