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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雅萍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金等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