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被 告 安素雯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有所明定。本件兩造之YouBe予備金申請書約定條款第18條及0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均已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文書影本在卷可憑。則依上開約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48條本文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全部均有管轄權。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2年6 月19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而截至95年7 月13日止,共欠核撥貸款新臺幣(下同)36萬9723元,且依約應自95年7月14日起至95年8月13日止計付週年利率18.25%之利息、自95年8月14日起計付週年利率20%之利息,及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自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則應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被告又於92年12月2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其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而截至95年12月7 日止,共欠消費帳款8萬4747元,及其中本金8萬1248元應自95年12月8日起計付週年利率20%之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自104 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續利息應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被告復於93年3月4日向原告申辦「0利貸償金」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為5 年,並約定自立約日後第13個月起按週年利率15.99% 計息,被告如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債務則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於95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原告9萬0314元,及自9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爰依現金卡、信用卡之使用契約及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現金卡催收帳卡查詢資料及YouBe 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原告信用卡中心客戶帳務查詢資料、0利貸償金約定書及約定條款、帳務及信用紀錄查詢值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則原告依現金卡、信用卡之使用契約及借貸之法律關係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4784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附表(108年度訴字第2222號): │├─────┬──────┬──────┬─────────────────────────┤│ 項目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現金卡 │36萬9723元 │36萬9723元 │18.25% │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8月13日止 ││ │ │ ├────┼────────────────────┤│ │ │ │20% │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信用卡 │8萬4747元 │8萬1248元 │20% │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利貸償金│9萬0314元 │9萬0314元 │15.99% │自民國9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