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志靖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