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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 告 吳曾秀圭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被 告 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津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蔡東諺被 告 嚴靖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因就謝錦枝以被告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承受訴訟聲明有無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且由受命法官王沛元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