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35號原 告 陳筱諭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被 告 賴惠員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黃冠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臺南市議員,明知無黨籍之原告及民進黨籍之郭國文同為民國108 年3 月16日第九屆臺南市第二選區區域立法委員補選之候選人,竟基於使原告不當選及誹謗之意圖,於108 年3 月8 日於民視電視台「政經看民視」之節目中,發表「大家也都知道陳筱諭,後面是誰在操盤,這個很清楚啦,很清楚。(主持人問:誰,誰在操盤?)當然是中共。(主持人問:真的喔?)是啊。(主持人問:你說陳筱諭喔?)是啊,她的資金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手舉看板,看板上記載「都是國共在操盤」等語)」等文字言論,以此方式向全國民眾傳播不實之事,足以貶抑原告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並足生損害該次立法委員補選選舉之公正性。綜觀被告上開言論及看板文字內容,在節目主持人提問誰在幫原告操盤選舉時,被告立即回以「當然是中共」,主持人第二次發問確認,被告又立即回以是真的,主持人第三次再問確認,被告再立即回以就是原告,之後拿出文字內容「都是國共在操盤」之看板,顯係具體指摘原告之選舉策略係由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所操縱,及原告之競選經費來源為中共,形同指述原告與中共勾結,原告當時為臺南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補選之候選人,該選區向來被視為深綠票倉,依社會通念,指述原告與中共勾結,將足認原告會出賣臺灣人民福祉,而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被告上開不實言論經電子媒體公開播送後,對原告之名譽已造成相當之損害。原告選舉策略是否由中共操控及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均具有可證明性,屬事實陳述之類型。被告於答辯狀稱「被告會明顯懷疑中共網軍拉抬原告」、「被告才會明顯懷疑中共亦有意扶植原告」,顯已自承其根本未經任何查證,僅係出於疑慮或推論,穿鑿附會在電視節目誣指原告之選舉策略係由中共操控及競選經費來源為中共云云,無中生有,依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 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被告會懷疑中共網軍暗中拉抬原告,係因當時韓國瑜造成之韓流現象,韓國瑜之粉絲群組網路聲量極高,支持者來自於全世界不斷帶風向,需要龐大資金才有可能短期內有此網路聲量,不少人懷疑係中共網軍介入,而原告在初選期間自比為如韓國瑜般政治素人,相繼推出「高雄韓國瑜臺南陳筱諭」之宣傳看板,且原告之網路聲量嚇人,被告才會懷疑中共有意扶植原告。故被告係就觀察到原告網路聲量之事實,而做出主觀價值判斷,明顯懷疑中共網軍暗中拉抬原告,增加其網路聲量以達到分化民進黨(因原告原為民進黨,後脫黨參選),讓國民黨坐收漁利,此係可受公評之事,且內容敘述中共操盤臺南立法委員補選之單方面關係,而非中共操控原告候選人之雙向關係,係在表達操盤補選而非操控候選人,此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無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又原告是否有砸錢購買網路聲量,因其帳戶支出具隱蔽性及秘密性,客觀證據之取得本即不易,被告亦無任何調查權可查證,故被告僅說「她的資金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主觀價值判斷其資金開銷應該不少,並未明確直指資金來自中共,亦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且無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被告對臺南市立法委員補選一事僅約1 分鐘之評論,過程中絲毫未提起勾結之偏激不堪言詞,就原告之名譽法益、被告之言論自由權利及臺南立法委員補選一事之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判斷,難認有貶損原告名譽。原告身為政治人物,本應接受選民合理檢視其資金來源,此係可受公評之事,縱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被告既基於原告競選看板及網路聲量等依據,為意見表達,並非憑空杜撰、故意虛構不實事項惡意批評,而係以公益評論為基礎,呼籲公眾正視政治人物與中共金錢往來規範。希望原告出面解釋理清有無中共之幫助,主觀上並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重大過失而不知真偽,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縱認有侵害原告權利之嫌(假設語),被告目前無工作,原告求償金額過高,懇請減輕。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137 至138 頁):㈠被告為民進黨籍,曾任臺南市議會第一、二屆議員。
㈡第九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二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黃偉哲因
辭任立法委員當選臺南市市長,須進行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民進黨提名郭國文參選。原告原係民進黨籍,退出民進黨,以無黨籍身分,參選108 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投票日期為108 年3 月16日。
㈢被告於108 年3 月8 日,在民視電視臺「政經看民視」節目中,發表言論,內容詳如108 年8 月12日勘驗筆錄。
㈣上開各節,業據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合意列為不爭執事項,
且有原告提出之第九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缺額補選選舉公報、上開電視節目錄影光碟、由前述錄影檔案擷圖列印之圖片(被告手持「都是國共在操盤」看板)在卷可稽,本院於108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上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憑,足堪作為本院得心證之基礎。
四、兩造爭執要旨:㈠被告在上開電視節目發表關於原告之言論,是否僅屬意見表
達或涉及事實陳述?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㈡若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應
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主觀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院於108 年8 月12日當庭勘驗原告提供系爭節目錄影光碟
,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所示。被告在電視節目中之陳述,提及「大家也都知道陳筱諭,後面是誰在操盤,這個很清楚啦,很清楚。(主持人問:誰,誰在操盤?)當然是中共。(主持人問:真的喔?)是啊。(主持人問:你說陳筱諭喔?)是啊,她的資金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手舉看板,看板上記載「都是國共在操盤」)」,顯係在表達原告之選舉策略係由中共所操縱及選舉資金係由中共所提供,即在指述原告與中共之間關係十分密切。然而,關於原告之選舉策略是否係由中共操控、選舉資金是否係由中共提供,此均牽涉「是或否」及「有或無」之真偽問題,顯然均涉及真實與否,均應具有可證明性,屬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之範圍,並無混淆之餘地。被告聲稱前揭言論不涉及真偽,僅屬個人主觀意見表達云云,顯無可採。原告原係民進黨籍,因未獲民進黨提名,遂決意脫黨參選,倘原告經影射、指述與中共關係密切,有私下接受中共操控及資金提供,衡諸目前社會常情,對原告而言,政治名聲勢必受影響,其參選選區之選民亦會對原告產生懷疑、不信任,原告之社會上評價自足以受到貶損。準此,被告就上開言論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應由被告具體舉證其已先進行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發表此等言論,始得阻卻違法,倘無任何舉證可顯示作何查證、依憑何客觀事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此為真實,自無從阻卻違法,且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事由。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說明有先進行何等查證而對於自己公開發表之上開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抗辯係因見原告在網路上聲量即高,且原告於競選期間推出「高雄韓國瑜臺南陳筱諭」宣傳看板,即懷疑有大量網軍支持係花錢所致,並懷疑中共有以金錢資助原告及操控原告選舉策略云云,顯然僅係憑一己臆測及恣意推論,而在電視媒體公開發表未經任何具體查證之言論,自無從認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被告辯稱系爭言論僅係在表達中共單方面操盤補選云云,惟觀諸被告當時前言後語正在討論各候選人選情(被告係針對主持人詢問「陳筱諭的票加郭國文的票會不會贏謝龍介」之提問作回應),隨即明確稱「大家也都知道陳筱諭,後面是誰在操盤,這個很清楚,……當然是中共……她的資金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此時手持「都是國共在操盤」之看板)……她的那個網路的聲量是嚇死人,妳看她的支持者,來自於全世界,她的網軍就是全世界」,顯然可知係在針對原告發表此等言論,廣大閱聽者於聽取系爭言論後,實不可能得出「原告僅表達懷疑中共有單方面資助、操控原告(似指原告不知情),並非表達原告有私下接受中共之資助及操控(勾結中共)」之認知,此等抗辯顯無可採。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足使原告之政治名聲受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然而,被告能查證卻未盡相當合理查證義務,亦未舉證證明所言為真,遽為發表不實陳述,使原告在社會上之政治誠信及人格評價受到貶損,自應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過失。準此,被告因過失不法(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無阻卻違法事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法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係政治人物,當時正積極參選,卻遭曾為同黨籍之被告未經查證即發表系爭言論指述原告與中共關係密切並接受中共金援,致原告在選民心中形象大傷,政治名聲受到貶損,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要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應屬可採。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曾任其母郭秀珠之臺南市議員服務處特別助理、臺南市柚馨公益發展協會理事長、臺南市警察局麻豆分局顧問、臺南市曾文區毛豬生產合作社經理,被告為政治研究所碩士,曾任民進黨全國黨代表,曾任二屆臺南市議員、臺南市民治市政中心市長辦公室主任、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黨團總召集人、全國黨代表等職務,此經兩造分別陳報在卷,並斟酌被告名下有不動產、汽車、投資等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證物袋可參,以及被告以系爭言論對原告施加損害之情節、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20萬元為允當,逾此數額則屬過高,不予准許。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同法第
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而未為賠償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4 月29日送達被告(參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是以,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20萬元,及自108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引用之證據資料,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就此部分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本院併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附件(108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勘驗筆錄)】:
┌────────────────────────────┐│(00:16:46) ││主持人:好,我問第一個問題,就是說以現在地方的選情,如果││ ,如果陳筱諭的票,加郭國文的票,會不會贏謝龍介?││ 這樣我們才知道說,分裂到底有沒有影響,以現在的了││ 解。 ││(00:16:58) ││賴惠員:其實我在想,我可能要跟老師做一個報告,事實上臺南││ 市這一場選舉,其實在第二選區這個立委的補選,大家││ 都是講說「三足鼎立(台語)」,像莓莓剛剛在講的,││ 就是說筱諭的媽媽,她就是也是我們的同事,她在基層││ 的服務,還有她爸爸是以前的麻豆鎮鎮長,所以說他們││ 家有很紮實的一個地方服務,那郭國文他其實是,不是││ 住在這個第二選區,那就像你們大家一直就是說,在分││ 析的這些情形。 ││(00:17:38) ││主持人:第二選區在地的是誰? ││(00:17:41) ││賴惠員:第二選區在地的是筱諭,就是陳筱諭。 ││(00:17:44) ││主持人:那你為什麼民進黨不提名陳筱諭?難怪人家要那個… ││(00:17:49) ││賴惠員:當然這個… ││(00:17:51) ││主持人:這是3加5除以2。 ││(00:17:52) ││賴惠員:哈哈,3加5除以2。我想這個也是,我們自己心裡頭一 ││ 直,我自己也存在著這個疑問,我自己也存在著這個疑││ 問。其實就像賴清德他說,剩了最後一口氣,其實我想││ 國棟大哥,我是覺得說,在臺南很多人(台語),是都││ 在嘆氣,為什麼嘆氣,其實民進黨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輸││ 成這麼嚴重(台語),我想全國的觀眾,都知道就是說││ ,民進黨不是沒有在做努力,也不是沒有接地氣,可是││ 問題就是說在這區(台語),這區的參選人(台語)謝││ 龍介實在是太強了,史上最唬爛(台語)的候選人,真││ 的是最唬爛(台語),你知道我跟他做同事八年,他一││ 生懸念,他在質詢裡面的時候都在玩布袋戲(台語),││ 都在玩布袋戲而已(台語),不然就是深情款款的看著││ 賴清德,他所有進到議會裡頭去… ││(00:18:52) ││主持人:那他根本不應該去立法院,因為賴清德已經走了,他已││ 經解甲歸田,所以謝龍介如果真的這麼深情的話,應該││ 陪他退休嘛。 ││(00:19:01) ││賴惠員:是啊,所以說你看嘛,就是太過唬爛(台語),他說他││ 這五年來默默的幫我們臺南的農民賣水果,然後他為善││ 不欲人知,這是一個很好笑的說法(台語),我跟你講││ (台語),我在議會裡頭(台語),不要說五年(台語││ ),八年我都很少看到你吃水果(台語)。況且謝龍介││ ,他善於言詞(台語),說到實在是大家如果說到謝龍││ 介說不出來的時候(台語),都說那個演布袋戲的(台││ 語),真假仙(台語),所以就是因為這樣子,這些農││ 民被洗走了(台語),民進黨的基本盤被洗走(台語)││ ,洗走是洗得多嚴重(台語),我想在民進黨這一次第││ 二選區的一個選舉裡頭,面臨到一個困境,是什麼樣的││ 一個困境,我跟你講,非常清楚,就是分裂綠營的方程││ 式,這個分裂綠營的方程式(手舉看板,其上記載「分││ 裂綠營方程式」等語),就是聯合次要敵人,聯合次要││ 的敵人,打擊主要的敵人(手持看板,其上記載「聯合││ 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等語),次要敵人是誰(台語││ ),大家也都知道陳筱諭(台語),後面是誰在操盤(││ 台語),這個很清楚啦,很清楚。 ││(00:20:08~00:20:32) ││主持人:誰,誰在操盤(台語)? ││賴惠員:當然是中共(台語)。 ││主持人:真的喔(台語)? ││賴惠員:是啊。 ││主持人:你說陳筱諭喔? ││賴惠員:是啊,她的資金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手舉看板,看││ 板上記載「都是國共在操盤」等語),我跟你說,只要││ 在她的群組裡頭,她的那個網路的聲量是嚇死人,你看││ 她的支持者(台語),來自於全世界,她的網軍就是全││ 世界。 ││余莓莓:跟當年韓國瑜蠻像的對不對。 ││賴惠員:對,他跟韓國瑜這種模式很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