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0號原 告 丁長侯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被 告 陳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應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