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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0號原 告 丁長侯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被 告 陳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400號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前經本院以民國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51,480元,原告為此再補繳部分裁判費40,293元,並於108年8月19日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78號裁定廢棄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經重新核算後總計金額為5,048,792元(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1,118,972元;第2項請求金額則分別為3,604,780元、32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