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小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徐宜誠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裁判案由:返還應付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