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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原 告 鑫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寗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許書豪律師被 告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采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