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 告 吳信忠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參 加 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被 告 鍾茶妹
廖永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是認有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