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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1號原 告 JOHANN JOSEPH ALEXEJ BOEDECKER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朱佑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智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四十五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外認證合法委任蕭彣卉律師、朱佑翎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認證文件暨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而當事人住居國外者,其在外國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七號、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住居德國之外國籍人氏,則其所提委任狀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始得推定其為真正,然本件卷附委任狀未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是本件起訴狀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蕭彣卉律師、朱佑翎律師提起尚有不明,本件訴訟代理權容有欠缺,應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原告確已委任蕭彣卉律師、朱佑翎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認證文件暨委任狀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