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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原 告 陳聖容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妙信、徐達夫、彭俊良、黃烏絲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彭俊良、黃烏絲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並以徐妙信、徐達夫、彭俊良、黃烏絲為被告,然就「彭俊良」、「黃烏絲」部分,並未提出其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戶籍謄本等資料,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日期:2019-09-12